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

或許對於一般人而言,「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意義相同,均指使契約無效。但是兩者在法律上之意涵不盡相同,民眾在法律文書應謹慎使用相關字眼,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例如:終止租賃契約時,終止後雙方不再有租賃關係,但在契約終止前,承租人之使用租賃物及出租人之收取租金乃屬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解除契約」則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亦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例如,如果房屋租約解除,雙方之契約關係自始不存在,則房東應返還房客給付之房租,而房客除應返還房屋外,更應以受領時之使用價值賠償房東無法使用房屋之損失(此在租賃契約之一方因受到他方之詐欺而以過高或過低的租金承(出)租時,即具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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