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算不算酒駕?

最近國內因為酒駕肇事問題叢生,民眾也越來越注意酒駕的問題。民眾或許會認為,坊間目前盛行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稱電動腳踏車,以油、電作為輔助動力的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最高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二輪車輛)等,因非屬汽機車,故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酒後駕車處罰規定,故酒後仍可自由駕駛,不用擔心受罰。

事實上,前述觀念未必正確。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雖然規定,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屬「慢車」,而不適用同條例第35條之酒後「駕駛汽車」之處罰規定。但是,由於喝酒會使人的反應及平衡感變得遲鈍,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對自身及用路人均會造成危險,而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慢車者,對此警察仍得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之罰鍰。

此外,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由於電動腳踏車與電動自行車均是利用油、汽動力之「動力交通工具」,因此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及電動自行車仍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上個月底新北市地方法院即依前開條文判處一名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民眾二十萬元之罰金。因此,仍奉勸民眾,喝酒後及應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免一時心存僥倖,而讓自己受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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