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先訴抗辯權」之法律效力?

所謂「先訴抗辯權」其實是指民法第745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也就是說,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只有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方由保證人負保證責任,以明確劃分保證人及被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保障保證人之權益。

但是,有時候債權人為使自己能夠獲得更多保障,且不願意承受必須先向債務人求償未果的風險,因此直接要求保證人放棄上述權利,讓債權人得不先向債務人求償,逕行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但是,縱使保證人簽下放棄先訴抗辯權之條款,如果其對債權人主張的權利有任何爭議,依民法第742條之規定,保證人仍然可以債務人所得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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