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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爭訟篇】

損害賠償訴訟事件是否必須要在起訴時便表明求償金額?

當民眾因金錢訴請賠償損害時,由於損害範圍未必已經確定(例如:車禍之損害賠償均可能涉及日後醫療費用而難以於起訴時確定賠償金額),如果請求金額過高,而需據以支付之訴訟費用較高而未必如願;若主張較低之金額,又擔心影響其權益而感到為難。

實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已規定:「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據此,權利人得於起訴時先主張較低請求金額,惟如擬提高以前金額,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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