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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遺產篇】

失蹤者之名下財產如何處理?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是以,每一個人名下之財產,僅其得予以處分,其他人無從置喙。

為簡化因失蹤引發的複雜法律關係,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據此,當民眾失蹤已逾上述期限,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對該失蹤親人為死亡宣告,自宣告後,法律上將視該被宣告人死亡,此時其他親屬得進行遺產繼承之程序,以處理該失蹤親友之財產。提醒民眾,於處理失蹤問題時,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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