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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公開穿扮成公務員是否違法?
日常生活中,偶有民眾穿著軍方、警方或其他公務員制服參加活動或拍攝留念。但是千萬注意,不要違反法令,以免惹禍上身!舉例而言,近日即有藝人因著「軍服」拍攝性感MV公開播送,而遭移送法辦。
按,《刑法》第159條明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請參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因此,是否只要穿著公務員制服,並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者,即構成《刑法》第159條?
其實不然,依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認定:「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並主觀上有以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為要件」,因此,該案被告在立法院群賢樓前之公共場所抗議,身著「軍服、配戴五顆星肩章、頭戴鑲有五顆星徽章之軍帽」等,經判決不違反《刑法》第159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簡言之,有「意圖」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且實際上會「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才會構成《刑法》第159條。
無論如何,如非公務人員,卻裝扮成公務人員參加活動時,千萬要謹慎,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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