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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當道德糾察隊~

公然侮辱態樣百變 定義不清陷人於罪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用語,例如:「神經病」、「不要臉」、「白目」等,都很有可能觸法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不經意脫口說出「神經病」三個字,就有可能留下前科,讓全國民眾都成為台灣潛在的罪犯!

 

現行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民國24年制定至今從未檢討修正。單從條文觀之,民眾根本無法了解什麼樣的情形會觸犯公然侮辱罪。

 

此外,依據司法實務認定,同一個詞彙卻常有不同認定結果,判決刑度更是不一。每個人對「侮辱性言論」的感受本來就有所不同,司法系統對侮辱性言論之認定,不免會與民眾的認知偶有落差,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而且,妨礙名譽的案件量從90年的571件,一路攀升至100年的1532件,10年來激增2.68倍,並未見案件量有減緩成長之趨勢!司法單位不應淪為道德糾察隊,更不宜讓輕微的公然侮辱案件過度耗費我國有限的司法資源!

 

實則,英美法系國家,多已將「公然侮辱」 之行為除罪化,讓其回歸至一般的民事賠償。法務部應可重行考量公然侮辱課予刑責之必要性。如仍有必要課予刑責,也應儘快研議明確規範其構成要件,不要讓民眾不經意地留下一生無法抹滅的刑事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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