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若被判決命登報道歉,可否在報紙上刊出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A:法院於侵害名譽的民事案件,為回復被害人名譽,有時會經原告請求而下判決命被告登報道歉。

由於加害人若不能在報紙上載明被害人的姓名或個人資料,則被害人之名譽往往無從回復,因此為登報道歉而蒐集、處理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乃有正當性目的。惟加害人為刊登道歉啟事需蒐集被害人資料前,應餞行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之告知義務,並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取得被害人書面同意之後為之,方無觸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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