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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吃到飽餐廳用餐,店家可否以「浪費食材」為由加收餐費或強制顧客吃完?
近日有媒體報導,有民眾到吃到飽餐廳用餐,因有部份食材未食用完畢,而遭店家強制留下,要求吃完方可離開。但是,依法店家並無此等權力。
民眾在吃到飽餐廳牆壁往往會看到「浪費食材,加收餐費xx元」字樣,此屬店家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由於店家已張貼公告明示,消費者若無異議並在繼續消費,則可構成契約內容,若消費者確有浪費情形,店家得依約加收餐費。
但是,若消費者拒絕付款時,店家如以強制力迫使顧客吃下浪費的食材,則可能構成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而有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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