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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高中生可否以其零用錢自行申辦手機?

手機之使用日漸普遍,未滿二十歲之學生亦多持有手機。但是手機是否屬於日常生活所需用品,而可由限制行為能力人以父母給予的零用自行購買及申辦手機,則不無疑問?

依民法第13條之規定,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同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其年齡、身份及日常生活所需而為之交易行為,不需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目前各通信行之交易實務,多不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申辦或購買手機,而要求申辦者應由家長陪同,或出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顯見,目前實務上仍將手機定位為「非日常生活」之必須品。

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自行申辦手機,應視其年齡身份而定,例如:未滿二十歲的大學生普遍有使用手機的日常生活需求,其申辦手機之交易行為似不需父母之允許。目前通訊行之作法,雖是為避免交易糾紛而設,但是制式化地認定手機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似亦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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