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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百科—土地篇】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究為「原所有權人」?還是「取得所有權人」?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至於納稅義務人之認定,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視其為「有償」或「無償」而定之。易言之,若為「有償移轉」(即:因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而移轉時),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反之,「無償移轉」(即:遺贈及贈與時),則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又,《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取得所有權者縱非「納稅義務人」,亦可得「代繳」以避免主管機關就滯納之土地增值稅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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