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之「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中,為使債權人可快速實現債權而設計的一種督促手段。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本身並無法律的強制力,只有當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而不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者,才會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而債權人始得據以強制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之規定,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不需附任何理由。而一旦債務人提出異議,則「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因此,下次如果民眾收到支付命令無庸緊張,而可向法院提出異議,待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後,雙方再各自主張自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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