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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感言
智慧財產案件具有高度之專業及特殊性,為提昇相關案件審理效能,我國於2008年7月1日正式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專業法院之建制,宣示我國智財侵害之決心,洗刷早期盜版王國之污名,更是維護智慧財產權益之重要利器。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突破過往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分院、分庭審理之架構,而改為集中審理以彙整爭點、避免判決歧異之組織架構,並設有「智財案件審理法」之特殊審程序,可有效提昇審理效能。相關改革經驗,已成為週邊各國智財訴訟制度變革的參考、學習對象。
為維護廠商智財權益,智財法規必須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有鑑於高科技產業仍是我國未來的產業發展核心,對於相關投資研發的成果,及因長久建立的商譽、品牌,更要給予保障,以維護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而隨科技發展、人員跨國流動等問題而引發的營業秘密外流、更是臺灣近年高科技廠商的痛,更應加緊保護。
營業秘密亦屬智慧財產,在未來營業秘密保護法增列相關侵權行為之刑責後,本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同步修正,將相關案件納為智財法院之管轄,期能發揮智財法院之專業法庭集中審理效能,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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