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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參政權利 推動不在籍投票入憲

 

 

基於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賦予人民這四項參政權以落實憲法第二條主權在民之精神。投票是受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每位公民都應該要有公平的機會行使其憲法上的參政權。所謂的公平不單只是表面上的票票等值,更要維護實質上的平等,讓人民行使權利的成本都能一致!

 

事實上,我國公民在外地工作、求學的情形非常普遍,但礙於我國缺乏「不在籍投票制度」,致使許多民眾為了投票還必須要長途跋涉返鄉,耗費的時間與來回車資也不容小覷。這樣的情形其實在每次大選中都會發生,去年九合一大選時,便有公民團體與學生會受訪表示返鄉投票的成本過高,因而放棄投票。若以立委選舉為例,投票的時間都訂於一月,恰巧為大學生期末考的期間,如果是在台北求學但家住高雄的大學生,光來回的高鐵車票就高達3260元,再加上南北奔波所耗掉的時間,許多青年們很可能就會輕易放棄自己投票的權利,選擇在學校好好唸書準備期末考。更不用提及每年選舉期間留守的國軍戰鬥部隊、在駐外使館為國打拼的外交人員等,其投票的憲政權利完全被事實上的剝奪。

 

事實上,這樣的問題只要靠不在籍投票制度便能輕易解決,在外打拼的異鄉遊子可以選擇在自己實際求學或工作的縣市投票,大舉降低返鄉行使權利的成本,讓每個人投票的權利與成本都能均等,不會有人因為投票成本過高而被迫犧牲自己的參政權利。

 

不在籍投票在全世界民主國家中皆非常普遍且行之多年,據統計於英、美、法、德、日等九十幾個國家皆有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因為降低人民行使憲政權利的成本,本就是政府應盡的義務。有因為世界各國累積了多年豐富的經驗,證明了不在籍投票在技術上完全可行,且能有效提高人民投票的意願,這樣擴大人民參與的參政權保障制度,朝野都應該要來共同推動!

 

以世界各國推動不在籍投票的經驗來看,也不乏將不在籍投票入憲的國家。以美國為例,因美國是聯邦制的國家,聯邦憲法第四條前段規定「參議員及眾議員選舉之時間、地點與方法,應由各州州議會規定之。」將選舉的方法下放到各州決定。有許多州(包含紐約州、馬里蘭州、德州、麻州、賓州、密契根、維吉尼亞州、肯薩斯州、緬因州、蒙大拿州、德拉瓦州...等『恕不凡舉』)皆把不在籍投票制度直接入憲,以憲法的高度來保障人民行使投票的權利!

 

除了先進國家以外,連民主制度尚不及台灣的國家(例如:馬來西亞及菲律賓等)也都將不在籍投票入憲。此有馬來西亞憲法第119條明定不在籍者也有投票權;菲律賓憲法第五條第二項除明訂國會應提供不在籍投票制度,甚至還規定國會要提供一套讓殘疾人士、文盲人士可以行使投票的制度等為例。參酌其他國家是以憲法位階保障人民投票的權利,而在野黨卻拒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反對將不在籍投票制度入憲,其論述及主張顯然違背世界民主的潮流!

 

基於現行投票制度事實上剝奪許多異鄉遊子的投票權利,能夠落實確保人民平等行使投票權利的「不在籍投票制度」,確有其推動之必要性!在野黨對於不在籍投票所提出之質疑,皆可於後續修法中進行充分的討論。此等保障人民參政基本權利的制度理當要以憲政的高度予以保障,參酌國外不在籍投票制度入憲的經驗,朝野各黨應全力支持!讓每位公民都能夠輕鬆無負擔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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