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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國會閣揆同意 化解衝突促進信任

 

依據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除了有民選的總統外(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尚有需向國會負責的行政院長作為我國最高行政首長(憲法第53條),故台灣目前的憲政體制屬於「雙首長制」(或稱「半總統制」)。觀諸世界各國,除了以英國為代表的「內閣制」、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外,還有兼納兩制特色之「雙首長制」(包括法國、芬蘭、葡萄牙、愛爾蘭等),只不過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多視國情而選擇偏向「總統制」或「內閣制」。

 

我國係於1997年修憲,將總統選舉改為直接民選,並刪除原有行政院長應經立法院同意(即:俗稱「閣揆同意權」)之規定而以「不信任案倒閣」機制取代之;因而產生今日亂象。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規定,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除應辭職外,尚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依我國憲政體制,發動倒閣的政黨縱於國會解散改選後取得多數席次,總統仍然可以任命其屬意的行政院長,因此立法委員實難甘冒風險行使不信任案倒閣機制。更何況世界先進民主國家中,即便是無閣揆的總統制國家,對於部分由總統提名之重要官員(如國務卿、聯準會主席、檢察總長等)亦多由國會事前同意任命。

 

總統與立法院皆有直接的民意基礎,恢復國會的閣揆同意權,即是讓總統的民意基礎與國會的民意基礎間取得交集做為緩衝與協調,而非讓雙方夾持各自的民意基礎以強化對立。透過國會閣揆同意權的行使,行政院長於上任前就能先與立法院互相溝通、建立互信,對於長期的兩院運作絕對有正面的作用。

 

恢復國會「閣揆同意權」,總統對於行政院長之提名將會更為考量國會意見,取得國會同意的行政院長也更能體現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精神,促進兩院間的溝通與合作,降低行政權與立法權間之對立與衝突。為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我國憲法應恢復國會閣揆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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