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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歐珀等18人,鑒於近年網路科技蓬勃發展,電子商務市場商機無限,業者亦陸續投入電子商務市場,設置電子商務平台。而電子商務平台為虛擬商店型態,並無實體且未必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境外事業更可透過網路經營電子商務平台,於台灣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惟若該境外事業僅向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承租伺服器設備,用以儲存其營業所用之網站、網頁等數位資料,於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有逃漏稅捐之疑慮並有損台灣稅收。為此,爰建請行政單位,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網路科技蓬勃發展,業者亦陸續投入電子商務市場,設置電子商務平台。電子商務平台為虛擬商店型態,無實體且未必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境外事業更可透過網路經營電子商務平台,於台灣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二、惟若該境外事業僅向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承租伺服器設備,用以儲存其營業所用之網站、網頁等數位資料,於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有逃漏稅捐之疑慮並有損台灣稅收。

三、況且,目前歐盟及部份OECD國家係採行由國外銷售業

者或指定代理人,於消費地國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法。爰建請行政單位,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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