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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國會專業意見 備妥修憲改革配套

 

我國於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時,啟動了國會改革,國會整體席次從226席減為113席(國會減半),立委選制也從一個選區內可選出多位立委的「複數選區非讓渡投票制」改為一個選區只能選出一位立委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當時國會改革的主要訴求係希望能提升立法院整體素質,由於改採單一選區的關係,候選人的政見主張更必須要獲得選區內多數民眾的認同,不至再有過去靠主張極端政見獲取小部分選民支持即可獲選的情形產生。此外,單一選區也消弭了過去同選區內同黨籍候選人彼此廝殺競爭的窘境。

另,我國採取的兩票制是並立制而非聯立制。並立制下,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之席次分配各自獨立,各黨依取得政黨票的比例去分配固定數量的不分區立委席次。然而聯立制下,各黨依政黨票得票比例確立立委總席次分配數,並由區域立委優先分配,最終剩餘的席次才分配予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席次有彼此連動關係。

不分區立委制度的設計,主要目的在於能夠引進更多的專業人士進入國會。尤其現在改採單一選區制後,區域立委更為專注選民服務與在地議題,凸顯了不分區立委在國會中之重要性。如我國立委選制改採聯立制,在區域立委優先分配席次的規定下,恐會大幅壓縮國會主要大黨的不分區立委席次,對於國會議案審議不見得有益。

此外,因聯立制下,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席次有連動關係,奪下區域立委席次越多,不分區席次就會越少,此將造成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在選舉期間產生潛在的競爭關係,而無法團結一致為黨的共同理念打拼。故按我國國情,仍以維持現行立委選制方屬為宜。

本次修憲的一大主軸係「擴大參與」,然而在憲法層次擴大參與的同時,也應該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以下修政黨分配立委門檻為例,各界都希望多元的聲音能夠進入立法院。然而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之規定,小黨需取得三席以上方得成立黨團,或與其他黨籍或無黨籍委員四席以上合組政團。在現行黨團協商制度下,黨團協商以實質取代了二讀會,並弱化了委員會審查機制。如無法成立黨團的小黨,並無法參與審議核心的協商機制,小黨的多元意見恐亦無法完整呈現。

即便小黨可與他黨或無黨籍委員合組政團,然而政團成員之政黨理念與訴求不盡相同,在黨團協商機制中,縱其餘所有黨團協商代表皆達成共識,但如政團之協商代表中只要有一人不同意而拒絕簽名,協商即宣告破局,無法達成共識,而造成小黨一人即可杯葛協商議案。此等票票不等值而有礙立法效率之情形,恐亦非本次修憲之原意。

立法院係國家法案與政策重要之形成中心,保障不分區委員專業意見與小黨多元意見的參與當有其必要性,除應維持現行立法委員選制外,於修憲時亦應考慮相關配套措施,例如黨團協商制度等國會改革等,方能確實兼顧多元意見與立法效率,有效提升國會審議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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