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規劃釋憲制度 提升釋憲效率品質

 

 

 

我國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職司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外,尚於民 國81年及94年透過憲法增修條文之方式賦予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權責。大法官做為我國憲法之守護者,除了係保障人民基本權益不受公權力侵害的最後防線外,更是處理我國憲政爭議最終決定者,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對於我國大法官適當之人數,有以下幾項應考量的因素,供本委員會參考。

 

一、受理案件量

 

觀察近二十年來,大法官受理人民聲請解釋的案件量從民國85年至去年一路自389件攀升至791件,其中民國101年更達883件之歷史新高。由此可見,今日大法官受理案件量已是二十年前的一倍。

 

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十條之規定,聲請解釋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故現行十五位大法官可分成五個審查小組,輪分每年近八百件之聲請解釋案件,案件負擔難謂不重。即便絕大多數案件為應不受理案件,惟依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審查小組仍需撰寫審查報告並敘明不受理之理由提送大法官會議議決,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得不附理由拒絕受理案件有所不同。

 

如我國大法官人數有向下調整之必要,應同時檢討我國大法官受理案件之篩選機制,否則我國大法官恐易遭「應不受理」案件淹沒,而無法專心審理有重大解釋價值之案件。

 

二、助理人力配套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亦即一位大法官僅配有一位大法官助理,相較於美國一位大法官配有四位大法官助理,我國大法官顯無足夠的助理人力可協助其研究解釋案相關之學說理論與他國憲法判決等。如大法官人數減少,助理人數卻未同步提升,恐影響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效率與品質。故檢討大法官人數時,其下之助理人數亦應同步納入考量。

 

三、多元意見參與

 

由於社會多元化發展,法律關係日趨複雜,人民或機關聲請釋憲案件往往涉及專業,這也意味著大法官之組成應具備各類不同專長(例如民、刑事司法裁判實務、國際貿易、商務仲裁、智財法、金融財稅法規,以及勞工法專家等),在審理過程中,具專業知識之大法官便可發揮互補功能,提出專業意見,協助其他大法官瞭解爭議所在,有助於審議過程中論理思辯與討論,故大法官的人數設定應確保專業多元性之存在。

 

四、避免少數主導解釋

 

為避免少數大法官強勢主導審議程序之走向,使憲法解釋受到少數主觀意志影響,各國大法官人數多維持一定的數量,以降低此影響。尤其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對大法官任期採交錯制,原意係使新任大法官與現任大法官間有經驗傳承及世代交替之機會。如大法官人數遽然減少,甫一進入大法官會議之新任大法官,在過去未曾參與大法官會議審理之情形下,初期多半會抱持向前輩大法官同僚學習及觀摩心態。在審議過程中,則不免或多或少受到其他個別大法官主觀意志之影響,進而影響釋憲案審議結果。

 

且,依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14條之規定,解釋憲法須經三分之二大法官出席、三分之二同意,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僅須經過半出席、過半同意即可通過。如大法官人數降至過低,恐生少數幾位大法官就可以宣告一個法律或命令違憲之情形。尤其是大法官所做憲法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直接效力,如僅操控於極少數大法官之手時,恐需慎密考慮以避免濫權弊病之發生。

 

五、結論

 

大法官做為我國憲法之守護者,職司憲法解釋之神聖任務,本次修憲考量大法官人數調整之同時,應同時考量審理機制、助理人數等相關配套改革,以兼顧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效率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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