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課徵證所稅 拒絕優待假外資  

 

「資本利得稅」是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的展現,雖然去年全年證交稅短收約220億,下滑幅度達23.5%;但台灣股市與去年各國成交值增減幅度相比尚屬雷同,顯見證所稅應非影響台灣股市量能的唯一因素;為去年通過之證所稅制確有檢討修正之空間。

誠如馬總統日前宣示證所稅之修正應遵循三大原則(即:公平納稅、課的到稅、手續簡便),財政部建議修正:取消指數天險及一般散戶免徵應為民眾所支持,惟就十億大戶之採納設算制致其實質稅負銳減乙項,財政部應具體說明「十億」門檻之選用依據、影響人數及修正後對於稅收預期之影響,以避免有「大小通放」之嫌。

至於外資免課證所稅恐有租稅不公乙項,經查「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境外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仍應就我國境內之所得課徵營所稅;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如是,則實際免課徵證所稅之外資應限於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法人(例如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如在台設有營業處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資(例:摩根大通、高盛等),皆仍應比照國內法人課徵證所稅。就此,財政部應具體釐清併說明實際免稅的外資所佔股市之比例,以免民眾誤會。

此外,由於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法人免課證所稅,恐使本國法人或投資大戶有設立假外資之誘因。財政部與金管會除應確切掌握假外資之實際投資身份,並應提出配套措施有效消弭假外資設立之誘因,以使特定外資免稅之制度不會成為特定人事之避稅管道。

期許此次證所稅之修正,除能落實租稅正義外,亦能兼顧市場動能,讓我國之稅制與資本市場能夠更為健全、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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