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的年齡門檻下修為十八歲!
根據憲法第一條與第二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是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且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要能體現與落實中華民國的民主精神,莫過於賦予人民行使投票的權利。我國憲法第130條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此二十歲的投票年齡門檻是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國民大會通過,並於一年後實施的條文。民國35年底至今已經快滿69年,69年前我們才剛打完七年的對日抗戰,國家才剛結束戰爭的動盪,國民基本教育也還沒法普及。在那樣混亂艱辛的年代,可以想像為什麼我們制憲的先賢要把選舉年齡的門檻定在20歲,畢竟選舉要有思辨選賢的能力,否則只會被操弄而失去了選舉的民主意義。
69年後的今天,當時動亂的時空環境背景早已不在,我們的六年基本國民教育已從民國57年延長至九年國教,再從103年起延長至十二年基本國民教育。當我們的孩子從六、七歲就讀小學開始,陸續會上了很多的社會課、公民課,經歷了十二年的基本國民教育完,剛好就是高中、高職畢業的十八歲,應當已有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透過選票表達自己的民主意願。我們都允許十八歲的年輕人可以結婚、可以自己判斷適量飲酒、可以服公職,實在沒有道理要限制他們行使投票的民主權利。
十八歲的投票年齡門檻,已是世界民主國家的共同趨勢。十八歲到二十歲間的青年也正值思想蓬勃發展的階段,從近年的觀察不難發現,我國青年不論是參與社會運動或是表達政治訴求,其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早已較過去大幅提升!當青年們的思辨能力已足夠,參與的意願也提升,我國理當要跟隨世界民主潮流,下修投票的年齡門檻,讓青年人的聲音可以被聽到。
然而,當我們今日希望可以透過修憲,讓十八歲的年輕人可以投票時,我們大家其實很多人都直接把投票與選舉畫上等號。但事實上,十八歲可以「選舉」與十八歲可以「投票」是兩回事。以投票的方式行使的憲政權利,除了選舉之外,尚有「罷免」、「創制」與「複決」。我們不可能只准許十八歲青年投選舉票,卻不許他們去投罷免票或創制、複決的公民投票。本院許多修憲的版本,都是利用憲法第130條的文字將二十歲直接改為十八歲,但本席建議如果要修正,就應該改得更為完整:「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規定停止適用。」如此一來,對於後續的修法方向才能更加的明確,不會有所混亂。
未來的世代是屬於青年人的世代,青年們應當有權利也有能力透過投票的方式來行使他們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藉由擴大青年人的政治參與,定能促使政府更為重視青年們的需求,未來他們的意見將不再會因為他們沒有投票權而被忽視。我們這代能做的就是為下一代打造一個更美好的環境,什麼樣的環境才是青年們需要的、想要的,我們就讓青年們一起參與、一起打造吧!我支持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的年齡門檻下修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