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陪同偵訊制度 維護家暴被害人權益
過去常因受制於「清官難斷家務事」等過時觀念,以致公權力對於家暴事件過度寬容,而使被害人陷入孤立無援的家暴深淵。惟隨著近年性別意識之抬頭,台灣的法制不斷屏除過去落伍觀念,於1998年領先全亞洲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我國的司法單位也正式加入家暴防治體系之中,提供家暴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更多之權益保障。
由於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案件數逐年快速攀升,自96年七萬兩千逾件起,攀升至去年的十三萬件,短短七年成長了八成!意即平均每日通報的家庭暴力案件數即高達358件!我國司法體系應做好萬全準備以因應快速成長之家暴案件。
家暴與一般的暴力犯罪有本質上的差異,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尚具有家庭成員間的緊密關係,且家暴行為往往是長期持續性的施暴,導致家庭暴力被害人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加容易受到第二次的被害,或是無法在程序中有效地為自己主張權利,因此在程序過程中,極須要有專業人員或家屬之陪同。
家暴防治法中第13條對於親屬、社工人員或心理師之陪同權,僅限於聲請「保護令」,至於家暴之刑事偵查,擇付之闕如,而需回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之規定。然則實務上檢察官常以「偵查不公開」或「受害人無人身安全疑慮」等由拒絕之。甚且,由於檢察官並無告知義務,被害人或其親屬亦往往不知有陪同之權利。亦有進者,縱使檢察官同意陪同,社工人員或親屬可能被安排於偵查庭中之證人席(而非被害人旁邊),而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
面對家暴問題的嚴重氾濫,我國的司法更應該要因應家暴案件的特性,建構一個合乎家暴被害人需求之訴訟程序。就此,貴敏提案增訂家暴防治法36-1、36-2,明確化家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陪同偵訊制度、檢察官得拒絕之事由、陪同人席位之安排及檢察官之主動告知義務。希望行政部門與朝野委員能共同支持本次修法,期能藉此有效維護家暴被害人訴訟權益,並確保其不會於訴訟過程中受到二度不當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