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審慎核處置廢料降低汙染風險源

    

核能發電具備「穩定」、「效率」及「低廉」之特性,而為現代國家採用之重要能源。但迄今,「核安問題」及「核廢料處理」尚未完全解決,致311福島核災後,更加深民眾對於核能發電之疑慮與恐懼!

目前,台灣核廢料之處理約可分為:初期的「水池冷卻」、中期的「乾式貯存」,及長期的「最終處置」。由於「核廢料」為國際管制物品,依國際協議多由使用國自行處置,而不得輸出至他國。

所幸,去年(103年)修正之《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協定》,台灣之核廢料已可移至「法國」或台美雙方同意之其他國家或地點處理。本此重大突破,台灣核廢料之處理可有新的轉機。

就此,經濟部也提出將核廢料運送國外之計畫,以降低國內儲放核廢料之風險。但部分委員卻以該計畫之預算尚未通過立法院審議,制止核廢料之運出。殊不知,《預算法》第54條規定:「支出······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而該第88條則明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據此,核廢料之處理如屬台電公司之正常業務,其儲放又關乎全民安危,且其處理又有時間性時,行政院應有權先行辦理。

「穩定」供電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而「無核」家園又是國民之冀望。期望能源政策之規劃,能以「理性」化解「成見」,讓全民共同為台灣的未來努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