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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審理效能落實智財保障

 

智財法院職司審理全國智慧財產案件爭訟,其審理效能反映我國對智財之保障程度,不單牽涉訴訟雙方之權益,更左右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

鑑於智財案件涉及各領域之專門技術(例如:機械、電子、化學、化工、土木建築、醫學等),法官較為生疏,而需仰賴專業人士協助。就此,智財產法院雖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設置「技術審查官(以下簡稱『技審官』)」以協助法官判斷技術,但目前技審官僅13位,其中12位為向智財局借調,期間最長3年,人員少且流動頻繁,而相關案件牽涉之領域深且廣,絕非13位技審官所能涵蓋,智財法院應儘速補強技審官制度之不足。

反觀國外,為協助法官辦理專門案件,往往採納「專家證人」制度,藉雙方自行延聘專家證人在法庭上闡明見解並受質詢,將有利法官了解技術,且可彌補技審官之不足,智財法院應考慮採納相關制度,以彌補「技審官」之不足。

再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導致雙方無法挑戰報告書之正確性而影響法關心證,而有損當事人之訴訟權,智財法院宜公開相關報告以確保人民之權益。

由於智財案件具有高度之特殊性,建議智財法院應重行檢討目前的技術審查官人力配置及證據在法庭的呈現程序,使兩造得以就各種爭點進行攻防,並提高法院審理效率與品質,落實對智慧財產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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