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維護公平交易秩序 因應新型不正競爭

 

隨著網路時代之興起,民眾在購買商品前,往往會先上網查詢該商品之評價及與同類商品之比較資訊;而廠商為了因應消費行為模式的改變,除了傳統的傳媒廣告外,也紛紛針對年輕族群主打網路行銷。

 

依據網路訊息顯示,某韓國3C製造廠商曾透過轉投資的香港公關公司聘僱網路素人於「專業網站」或「論壇」上發表文章或回應與受託商品或與之競爭商品之討論,以達「病毒式行銷」之效果。惟消費者實無從辨別該等意見係為網路行銷或是客觀評論?是以,廠商確有可能藉此誤導消費者並影響其消費決策,以遂其不正競爭之目的。

 

對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公平會本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加以裁處。惟網路素人所發表之文章或評論是否為公平法第21條所稱之「廣告」實有疑義。如欲依公平法第22條「妨礙他人商譽」或第24條「其他不正競爭」加以裁處,恐亦難以證明網路素人與業者間之受雇或委任關係。縱經證明該業者確有違反公平法之事宜,如其公司設於海外時,該裁處對業者更無實質效力而無法有效嚇阻。

 

隨著科技的發展,網路行銷日益重要。公平會應加速因應網路之興起與消費型態之改變,研擬能有效防範網路不正競爭行為之措施,以確保廠商能有公平競爭之環境,並同時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不當之損害。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