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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將購買的藝術品,印製成賀卡送人?
近年來,自製卡片風行,如果把他人創作之藝術品印製成賀卡送人,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按,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美術、攝影、圖形均為「著作」;而該著作之創作人為「著作人」。又依同法第10條並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以,藝術品一經完成,其創作人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至於,藝術品之購買者,其僅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並未取得其「著作權」。因此,該藝術品之著作權仍屬於原創作者所有。
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之定義:「『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除非經著作人之授權或同意,藝術品之購買者不得重製該藝術品或將其印製成卡片。否則將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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