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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選舉篇)
拒絕賄選賣票 實踐民主價值
選期將近,賄選之傳聞亦隨之而來。關於候選人的買票行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候選人買票刑責重大外,收受候選人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投票權人,其賣票之行為亦將觸犯刑法第143條之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的賣票行為,並不僅限於收受現金。依法務部所公布的「賄選犯 行例舉」所示,除了收受常見的「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外,接受候選人招待免費之國內外觀光遊覽進香活動、贈送農漁特產或具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等,皆可能構成賣票之行為而有觸犯刑法第144條之虞。
在民主政治中,選舉行為乃是表彰實踐民主的核心價值,身為國民更應尊重並珍惜這得來不易的權利及責任。提醒民眾如發現候選人有買票賄選時,除勿接受賄賂外,更應及時檢舉,以維護選舉的公平性。
選舉不買票、不賣票、要檢舉。選賢與能,共許台灣一個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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