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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市長 請尊重民主法制

民主制度的價值在於「權力制衡」,台南市長賴清德從第二屆以來,至今未步入議場,監察院4日通過彈劾案後,賴市長則強勢質疑監察院。針對賴市長的質疑,顯無依據,謹摘要説明如下:

一、依照《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憲法賦予監察院的權限,並沒有違憲擴權或傷害民主。

二、賴市長在就職宣誓曾說道,「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既然已承諾要遵守國家法令,卻又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未向議會提出報告或備詢,且拒絕出席市議會,身為民選首長未以身作則,反而做出惡質先例。

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遭台南地檢署起訴,但未經過法院審判定罪前,不能認定其有罪。況且市議會為合議制,並不是由議長來處理所有事情,賴市長以賄選案為由拒絕進入市議會,並不合理。

 

英國史學家艾克敦爵士 ( Lord Acton ) 的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下個年度是預算年度,台南的建設需要預算支撐,為了大台南市民和全國的法治制度,請賴市長回到市議會,也讓民主制度回到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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