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裸拍不起訴之後遺症
一名女子於去年九月間在臺北捷運拍攝三點裸露照片,並張貼於會員制之「裸拍論壇」,引發各界熱烈討論;裸拍者、拍照者及該「裸拍論壇」之管理人均因而遭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惟本月初,士林地檢署已偵查終結,認定未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規定,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按,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任何人(包括:「裸拍論壇」系統管理員)讓裸照張貼或刊登網站之行為,均可能觸犯該規定。
⋯⋯然則,由於大法官第617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條第一項之「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為限;而所謂「猥褻」則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由於地檢署認定「該(裸照)圖片…並未有其他任何不雅動作,亦未見有足以史人引起噁心、下流、厭惡之感,或以刻意強調之手法拍攝生殖器官或性暗示舉動之內容,一般普通人觀看該照片後之感受及反應,應不致引起興奮或滿足性慾或致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等情事,是客觀上尚難認為已達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標準之程度,與刑法上規範之猥褻物概念尚屬有間。」及「裸拍者拍攝之裸照,為女性或男性裸露性器官之照片,並無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物品,亦非其他相當於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讓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爰認定不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責。
然而,檢方之認定實應考量其對社會所帶來之後續影響。按,檢方之認定該裸照未達「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標準之程度」,未必與社會大眾所認知的道德標準相符,也可能誤導民眾以為於公眾場所的裸露行為係合法可被接受的行為,而對社會(尤其是青少年)產生不良之後遺症。
又,檢方雖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已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現行裸拍風氣多為「快閃族」,少有「不聽勸阻」之情事而難以裁罰。
實則,在公眾場所的裸露行為在目前仍非台灣民眾所能接受。檢方關於北捷祼照之認定除背離目前社會道德標準外,亦恐引發裸拍愛好者群起效尤,更產生於民眾誤以為公共場所裸露合法之後遺症。
期盼未來檢方能夠考量社會民情,並思考其認定結果可能對社會所帶來之影響,以避免司法認定之結果給予民眾錯誤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