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乘經濟挑戰市場 調整法規創造三贏
隨著行動網路時代的到來,「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新經濟模式應運而生,其理念認為透過手機應用程式等的媒合,可將個人的閒置資源以出借或出租等方式釋出,使資源有效利用,藉此創造經濟效益。
以此理念出發,Uber公司創造出利用手機應用程式媒合「擁有小客車的駕駛」及「有搭車需求者」間共乘,並向駕駛收取抽成費用的新商業模式。其創新的作法及低於傳統計程車的價格,使Uber席捲全球各大城市,並屢獲創投注資,成為科技界的明日之星。
⋯⋯然而,此商業模式卻未必符合各國既有的運輸法規。由於涉及乘客的人身安全,客運業常受嚴格的法令規制,業者除須具備營業執照外,更須遵守相關執業規範。
Uber招募不具營業執照的駕駛提供載客服務之行為,也常因違反當地規定或遭到業者抵制等,而遭當地政府開罰或禁止。例如:今年3月,德國法院即以其違反《公平競爭法》為由,全面禁止德國境內任何人透過Uber的相關應用程式提供載客服務。
反觀臺灣,我國《公路法》關於計程車業之規範,可分為「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前者指實際提供載客服務之業者,例如僱傭計程車司機的「車行」;後者則指提供車輛派遣等服務的業者,例如提供叫車服務的公司。依《公路法》規定,二者均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營業。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更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應確保其派遣之駕駛領有有效之「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地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否則將依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Uber潛進臺灣後,計程車業者群集抗議,公路總局亦多次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為由,對Uber公司及其駕駛開罰。但Uber卻主張其僅為平台業者,負責提供資訊及媒合駕駛和乘客,因非客運業者而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Uber對公路總局之裁罰不服,並對交通部提出訴願。又於交通部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然則,就法規管制層面而言,Uber既提供共乘媒合服務並收取相當報酬,基於乘客安全考量,賦予其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相當之義務(包括:對駕駛的監督責任、記錄車輛定位座標、確認已投保旅客責任險等)應不為過。
再者,就公平競爭之角度而言,Uber及其司機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既與傳統叫車公司及計程車客運業者相差不大,其市場也大幅重疊,若一方面要求計程車業者申請核准並遵守相關規範,卻允許未受核准的Uber司機自行載客,對計程車業者而言實屬不公平的差別待遇。
不過,法律應與時俱進。面對「網路世界」,禁止未必有效;何況,化明為暗更有害乘客之安全與社會之安定;遑論部分駕駛可能出於分擔交通費的目的,而於上下班路途中「分享」車上多餘的空位,並非以載客服務為業。一律禁止,似不利資源之有效利用。無論如何,既有法令顯有不足,以致無法適切規範「共乘」行為。
「共享經濟」在世界已蔚為風潮,傳統B2C(business to customer)的商業模式逐漸被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挑戰。為因應科技發展及時代變革,實應重新檢討既有法規之不足,甚或另訂新規範,以創造「業者」、「消費者」及「社會」之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