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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為詐騙工具 支付命令解套

法律爭議基本上可分為三類,也就是民事、刑事及行政。民事案件係指私人間之争議,而本於程序正義,民事訴訟程序設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包括:起訴、言詞辯論、證據調查等)且往往曠日廢時。

為了簡化紛爭解決程序及過濾案源,我國《民事訴訟法》設有「支付命令」之制度,使債權人得在訴訟程序之外,有較簡便之選擇。債權人僅須向法院敘明「當事人」、「數量」及「原因事實」後,法院即可為支付命令之裁定。債務人若在裁定送達後20日之內不附理由異議,則此案進入訴訟程序;若無,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即:具備「執行力」及「確定力」)。

「支付命令」之設置對於紓減法院訟源功不可沒。以2008年至2014年間法院每年平均民事案件數量為例,民事訴訟事件約有15萬件,因聲明支付命令而發生確定效果者則有高達35萬件,其中聲明異議者僅2萬餘件,申請再審者更僅90件。由此可見,過去實務上,「支付命令」確實過濾了大部分的民事案件,使法院運作更流暢且有效率。

惟近年詐騙集團猖獗,手法不斷翻新,甚至利用民眾不諳法律程序,濫用「支付命令」無需檢附證據及言詞辯論即可迅速獲得確定判決效力之特性,導致眾多民眾受害。舉例而言,某些案例中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寄發數封假造的公文給受害者,再向法院聲請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使民眾以為又收到假公文而不予理會,並藉此取得執行名義及確定判決效力。
雖然對於「支付命令」可提起「再審」救濟,但是再審之提起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例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等),而支付命令之審查乃基於事實且無需檢附證據,實務上鲜少再審成功之案例。

有鑑於此,立法院於本(2015)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日後聲請支付命令者,應「釋明」事實及理由,並限制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而不再有「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未來,支付命令將不再具有「確定力」,債務人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雖可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可聲請法院拍賣其不動產),但債務人仍可就此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推翻原支付命令。

過去「支付命令」之制度,雖發揮紓減訟源、簡便程序之功效,卻犧牲了少數人的訴訟程序權。本次修正或可譲支付命令制度在二者間取得平衡,以落實程序正義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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