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小心詐騙新手法-不理法院「支付命令」可能背債!

近來網路盛傳詐騙集團先寄「存證信函」要求還款,繼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還債。由於收信者未欠債,多對「存證信函」與「支付  命令」置之不理。不料,日後就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查扣財產(例如:按月扣押薪水三分之一繳付債務),才知大事不妙!!

由於「存證信函」之主要功能為保存證據(詳參《郵件規則》第30條規定)。所以存證信函記載之情事,如係虛假,並不生效。但是,法院的「支付命令」則大不相同。

按,「支付命令」係指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詳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就此,收受人如有異議,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否則,該支付命令將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詳參《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521條規定)。

不法集團利用「支付命令」的簡便、迅速、省費及民眾不熟悉法令之弱點,詐騙並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以遂其詐財之目的。因此,提醒民眾在收到「支付命令」時,應先打電話到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以確認該書狀之真假。打電話給法院時,不應依據該支付命令記載之電話號碼,應利用「104」查號台或網路等查詢真正之法院電話號碼。因為「支付命令」上記載之電話號碼,有可能為詐騙集團之號碼。

一旦確認「支付命令」確為法院所發者,收受人祇須在收受後「二十」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異議」,而不需說明理由(詳參《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例如:表示對○○○文號支付命令有異議,即可阻止其效力發生(此一「民事異議狀」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由於「支付命令」之異議,視同「起訴」或聲請「調解」(詳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必須繳裁判費用且舉證證明債務存在,而詐騙集團既無債權,自會在異議後作罷。

反之,如對「支付命令」置之不理,則過了20日後,「支付命令」具備「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法院嗣將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而其聲請人即可據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簡言之,當民眾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時,就算明知為詐騙集團所為,也應慎重處理,並及時異議,以確保自己之權益!

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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