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刑事篇】

「良民證」與「刑案紀錄」有何不同?

一般民眾不慎涉案時,常擔心是否會有「前科」或因而無法取得「良民證」?

實則,國人求職(例如:金融業或保全業等)或移民時,常被要求提供「良民證」,以為其可否錄用或核可之參酌。而該「良民證」係指內政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針對「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之紀錄(詳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

應注意的是:「良民證」並非限於「無前科記錄者」始得申請。舉凡國人甚或曾在台設戶籍或曾居留、停留紀錄者均可申請「良民證」;而最近警政署亦已開放線上申請(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一般人之申請「良民證」多為取得載有「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之證。實際上,「良民證」亦應明確載明(詳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至於下列犯罪應係顧及輕微犯罪,不應長久影響個人之社會生活,而不予載入「良民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至於,「刑案紀錄」則與「良民證」不同。所謂「刑案紀錄」係指「刑案紀錄查註紀錄表」。其紀錄範圍包括:簽結、不起訴、緩起訴、起訴、科刑判決、免訴、不受理、無罪判決、刑之執行、觀護資料等。簡言之,舉凡涉及刑事案件,縱然偵查結果不起訴,亦會載入。

由於該資訊與個人隱私嚴重相關,因此台灣高等法院訂有《台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限定法官、檢察官及特定人,在辦理案件時才得以查詢,且查詢紀錄均會留在電腦系統資料中;與一般民眾得自由申請「良民證」尚有不同。

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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