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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證件遭他人以「代理」名義申辦手機者,被代理人是否應負繳納手機費用之責任?
近來常發生不肖人士持他人證件,謊稱受他人委託,而代理他人申辦手機,但在取得手機後即不見蹤影。此時遭冒用證件者乃是「名義上」之申辦人,其是否有義務繳納該手機之相關費用?
未獲授權而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者,民法上稱之為「無權代理人」,民法第170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因此,如果是證件擅遭他人以代理人名義冒用而申辦手機者,該證件所有人雖是名義上之申辦人,但依法該契約對之不生效力,因此自無繳納任何費用之義務。
但是,如果明知他人拿自己之證件,謊稱代理人並前往申辦手機,卻不為反對者,民法第169條規定:「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時,該遭冒用證件之人,仍應負起締約人之責任,繳納所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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