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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交易篇】
違法吸金之刑責?
日前報載犯罪集團以「互助聯誼會」名義,吸收2萬會員、違法吸金19億元。其手法為:成立「互助會」並鼓勵新人入會,以收取入會會費及服務費等;再透過每月抽籤決定得標者獲利了結、高年息、獎勵晉升制度〈例如:提供「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等職位〉、百萬獎金等,鼓勵入會並拉攏他人加入。
由於一般民眾常誤認「互助會」合法,實則不然。按《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同法第29-1條更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互助會」既非「銀行」,又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其他報酬」之經營收受存款行為,即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規定;而依該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得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此外,由於該法條後段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因此,當互助會募集金額逾1億元時,可被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提醒民眾千萬謹慎,勿因貪圖小惠而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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