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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婚姻「異地登記」修正通過感言!
政府施政應講求效率、便民,相關制度更應隨著社會時代的演變與時俱進,而不應故步自封,忽視民眾的需求!
有鑑於我國《民法》於2008年5月23日修正,改以「登記」為結婚生效要件,民眾無法僅透過公開之結婚儀式獲得法律承認之婚姻地位。在結婚登記之重要性大幅提昇之際,戶籍法第26條如未隨之修正,而仍要求當事人須親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由於民眾未必在戶籍地居住或就業,將徒增民眾舟車往返之辛勞與負擔。
何況,當代電腦連線科技發達,多數戶籍登記事項均可透過雲端資料庫,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完成資料紀錄之更改,已無回到原戶籍地,由特定機關調取資料登記之必要。有鑑於現代青年結婚意願已經不高,政府應該運用現在已有的科技設備與技術,降低民眾使用公共服務之阻力,方便民眾登記。
本次法律修正,乃是向全民宣示,政府絕非蒙昧之恐龍,如民眾有需要且客觀技術亦辦得到,政府絕對樂於改善,以提供民眾最便利之政府服務!
期許行政團隊能主動檢討各類施政措施,以服務及便民之原則,隨時修正不符時宜之程序與規範,以打造快速、高效能的大有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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