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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穩健發展共創台灣全民福祉

 

「國營事業」肩負政策發展與執行之重責大任,在台灣之經濟發展史上扮演極重要之角色。

然則,依據《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國營事業之董事既由政府指派,而背負執行國家政策之義務,其執行未必符合「國營事業」本身之利益。舉例而言,偏遠地區居民之郵遞服務,由於運送成本較高,未必符合中華郵政之商業利益,但基於公益考量仍提供服務。惟依上開《公司法》規定,董事若未謀求公司之利益而致損害,將可被求償。現行法律規定之扞格,已使官派董事陷入左右為難之處境。

鑒於「國營事業」負擔協助政府落實國家重大政策(例如:台電及中油需負擔穩定物價等)之責任,其營運績效不可與民間企業等量評估。期許國營事業持續扮演促進社會安定及公共利益之角色,以帶動台灣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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