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公聽會:閣揆同意權
我國自民國36年行憲以來已近68年,在解嚴後的十餘年內更歷經了七次的增修。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作用除了確保個人基本權利、確立權力限制與監督外,尚有促進意見統合、維護秩序及維持穩定之作用(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修憲程序較一般的法律修正更為嚴謹,除須經立法院3/4出席、3/4同意的高門檻外,尚需經公告半年讓國人充分了解、討論後再進行公投。顯見,制度的設計即是希望修憲要謹慎周全,不宜作為兒戲或政治的手段。本院連續召開十場的公聽會,即是希望能夠盡可能地納入各界的意見,讓本次的憲法修正能夠更為完善。
我國憲法的原始設計是類似法國的雙首長制,閣揆的任命尚需經國會同意,故當執政黨取得國會多數時,制度會偏向總統制,但若執政黨無法取得國會多數時,制度則會偏向內閣制。然而我國於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時取消了國會的閣揆同意權後,國會無法主動地去行使閣揆的任命同意權,只能被動地以高門檻的倒閣制度制衡,行政權有所提升,制度偏向了總統制。
當然制度的設計有好有壞,行政權的擴大,理想中也應該提升行政的效率。但如果我們從實務運作觀察,取消了國會的閣揆同意權後,國會與閣揆間反而缺乏了一定的互信基礎,也降低了雙方溝通的誘因,強化了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對立,增添了政治上的紛擾。即便是執政黨立法委員也多少與同黨的行政院長有所距離,畢竟行政院長的任命無須經由國會同意,我們無法在行政院長上任前就能先溝通、了解、建立互信,兩院的合作效率一定會打了折扣。
我國自1996年首度總統民選以來,要取消總統直選改為全面的內閣制,國人應該難以接受。若要讓行政權獨大,我相信也非全民所樂見。所以本席認為,恢復國會的閣揆同意權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方向!國會的閣揆同意權,其實就是讓總統的民意基礎與國會的民意基礎間取得一個交集,而不是讓雙方都挾持著各自的民意基礎來強化對立!而且,回復國會的閣揆同意權也才更能夠體現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憲法三權分立精神!
以上意見,供在場各位專家學者先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