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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平法制 維持市場秩序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身為《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主管機關,應隨著瞬息萬變的交易模式,適時調整國內法令並主動宣導,以防範違法行為於未然。

隨著消費型態改變,多層次傳銷興起,而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前,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然則,「報備」尚不足以預防層出不窮之詐騙行為(包括:近年來爆發之「黃金」、「OurPPC」及「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等詐騙行為),而有賴相關機關主動調查並妥善管理,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並確保市場之正常運作。

至於,公平會與民營電廠間60多億行政罰鍰之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曾以民營電廠間無「競爭」關係判決公平會敗訴;然則,最高行政法院已廢棄該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並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新調查。茲為避免日後不必要之爭議,公平會應明確定義「競爭」之內涵。

期許公平會嚴格把關市場競爭並落實公平法制,以維持市場秩序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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