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律新觀點-「捐款」換「緩刑」之省思

日前檢方偵辦大統假油案時,意外查出頂新涉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及「逃漏稅」。嗣後國稅局依法課處罰鍰並補繳稅款,頂新雖已繳納總計4.17億餘元的罰款及稅款,但負責人魏應充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遭檢方起訴。據報載,此案將於2月18日一審宣判,而日前魏應充已向法院認罪,並表示願以1億元公益捐換取緩刑。

雖然,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然而,如果魏應充確有「故意漏記會計事項」及「逃漏稅」之行為時,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其犯罪行為期間果真自95年至101年長達「7年」,且所逃稅之金額高達2.4億餘元,其犯行應屬重大(註1)。

⋯⋯

雖然,法院對於「緩刑」宣告與否享有裁量權。惟「緩刑」之目的既在鼓勵犯人改過向善,法院為「緩刑」宣告時,仍應符合立法目的及法律精神,以避免誤導社會會大眾「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不公平司法體制。

就此,參酌司法院《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足見緩刑之用意及法院裁量的標準,視犯罪情節及犯罪行為人之態度與是否無再犯之虞,且有「過失」、「義憤」、「非為私利」等情有可原之情,或因家庭、身體、國籍等特殊因素,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定(註2)。至於「故意」、「長期」、「為私利」之犯罪行為,是否應予緩刑,則顯有可議。

對於重大犯罪行為,若得以「向國庫繳納金錢」作為緩刑條件,即可免除牢獄之災,非但無法貫徹刑罰「嚇阻犯罪」之目的;更將誤導社會大眾「有錢免責」。此有趙藤雄行賄案判決緩刑5年、向公庫繳納2億元補償社會後,引發輿論撻伐,並使司法公正備受質疑足以引以為鑑!

食用油造假之不法行為,除傷害國人健康外,更破壞台灣形象及社會信任,賠上巨大社會成本。如其負責人的逃稅案,可再藉捐款換取緩刑,恐再折損司法威信?

無論如何,緩刑之宣告雖屬法官裁量權限,但仍應依各種情狀綜合判斷,再做出最適宜的裁量,才能達法學教育之目的並令社會大眾信服!

註1: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註2: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條:「法院對符合刑法第74條…規定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
1.初犯。
2.因過失犯罪。
3.激於義憤而犯罪。
4.非為私利而犯罪。
5.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6.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7.犯罪後入營服役。
8.現正就學中。
9.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10.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11.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12.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