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使用選舉公報kuso,是否違法?

2016大選剛結束,不少議題逐漸浮現檯面引發關注,其中尤以一則以選舉公報為底,更換候選人照片、姓名,並以誇張逗趣的經歷和政見,公開發表(相關報導如圖示)。經網路散佈後,一片譁然,事後,民衆始知其並非真正選舉公報,而有是否合法之議。

按,《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雖未明文禁止,惟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選舉公報」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依據《刑法》第10條第3項,屬「公文書」。因此,如有「偽造」或「變造」該公文書之情,即觸犯該條之罪,而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又,台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664號判決曾認定「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照相儲存後,變造內容,傳送他人」構成「變造公文書罪」,並認定「刑法處罰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雖然kuso者可能主張民眾應知該文並非真正「公文書」,或主張其行為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但該二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仍有賴檢方及法院之認定。

提醒民眾,kuso仍應小心,以免違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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