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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交易篇】
以書信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通知何時發生效力?
當民眾因債權的請求期限快到,而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以中斷時效時,需注意以「書信通知」之生效時間點與「對話通知」不同,債權人應謹慎選擇通知方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本條所稱之對話,包括透過電話、網路等對話,只要相對人可透過「直接」溝通了解對話意思時,即生法律上效力。
除對話以外,實務上常見以存證信函等「書信」方式通知,惟依民法第95條之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因此,如果當事人的債權即將罹於時效,且債權人無法確保請求履約之書信可以在時效消滅前送抵債務人者,建議債權人應採「對話」方式通知並留存對話內容及通聯紀錄為證,以免債權時效消滅,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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