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投資篇】

「合夥」和「公司」有什麼不同?

民眾如果要與家人或朋友合資創業,於湊足資金後,首先要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之後要以什麼體制來運作事業。一般而言,民眾與他人合資經營事業可選擇「合夥」或成立「公司」,但是兩者之主要差別,民眾卻不一定了解。

所謂「合夥」,係指「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在「合夥」制度下,其決議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民法第670條),而其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民法第671條)。而更重要的是,合夥僅是一契約關係,若有與外界交易之需求,仍是以各合夥人為主體,如果因合夥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者,「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

相對的,如果是成立「公司」者,其本身即是「法人」,可單獨作為法律行為主體,只要自股東中選任董事一至三人代表公司並執行業務(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即可,其他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則「得」使監察權。此外,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之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倘債務超出公司之資產,股東亦不需以自己之其他財產清償之。

事業體制之選擇,對於日後之管理及出資人之責任均有重大影響,民眾應衡量自身需求,審慎選定適合的事業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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