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觀點-論「福斯汽車癈氣排放」事件

関於近期傳出“福斯汽車廢氣排放造假”一案,除重創其企業形象,使市值大幅蒸發外,美國司法部門更宣布將對福斯汽車提出訴訟,福斯亦將面臨高達數百億美元的罰款。
衆所周知、柴油車雖耗油較少,而對車主較為經濟;但運轉時會排放中有害人體的「氮氧化物」(NOx)。為防止空氣汙染及維護車主健康,各國法規對柴油車的氮氧化物排放值皆有限制。管制標準以美國最嚴,平均排放值不得超過0.044g/km,我國則採歐盟標準,不得超過0.18g/km。
據環保署資料顯示:福斯車係使用「排氣再循環系統」(EGR)以降低NOx的排放值。惟該系統亦同時降低車輛的馬力。兹為兼顧汽車效能,福斯公司在部分車款上安裝了可識別是否處於驗車狀態(例如:只有2輪在轉動)的軟體作為「減效裝置」(defeat device),使車輛在驗車時開啟EGR,降低NOx排放值,但在正常行駛時關閉EGR,使車輛效能處於最佳狀態。⋯⋯
對於裝設「減效裝置」以規避檢驗的行為,各國之車輛檢驗法規多已明文禁止。舉例而言,美國《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即規定,違法加裝排氣控制的減效系統之車商或個人,每輛汽車最多可罰3750美元(42 USC §7522(a)(3)(B))。正因如此,美國對於福斯公司之罰款將以其銷售車輛計算,使其面臨鉅額罰款。
反觀台灣,《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8條規定,應取得「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才可以申請牌照,而《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亦有規定「柴油汽車不得安裝減效裝置」(附錄一、貳、四),但卻未制定相關罰則,僅能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福斯公司之造假行為被揭發後,環保署亦對國內相關車款進行排放檢測,結果發現未加裝「減效裝置」的車款,以「道路實車測試」NOx排放值之結果,約為「實驗室測試」的1.6倍,但加裝減效裝置的車款,其倍數則高達5.6~5.8倍(且「道路實車測試」結果遠高於管制限值0.18g/km),可見該減效裝置軟體確實存在且成功規避了車輛檢測。
對此,環保署已依法責令並要求台灣福斯公司依其提出的「車輛召回改正計畫」,於今(105)年3月開始召回車輛,進行軟體更新,並於明年6月前完成,以使相關車輛之排放符合法規。
然而,該召回計畫若僅將軟體更新,刪除減效裝置,並一律開啟EGR,將可能使車輛實際在道路行駛之性能降低。對此,消保會應與車商協調,爭取給予國內受害車主比照國外辦理之賠償或補償措施。
再者,對於加裝「減效裝置」之行為,未來應於《空氣汙染防制法》內訂定相關罰責,並應研擬規劃車檢採「道路實測測試」之方式,以免再有廠商鑽漏洞以規避法規!
關於車輛加裝「作弊軟體」之行為,不僅危害空氣品質,更侵害車主權利。行政單位及立法院應盡速完善相關法規範,並確實敦促所有車款如期完成召回改正,為人民的健康把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