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交易篇】 

 

租屋契約約定房客需負擔房東因出租房屋所增加之所得稅,是否合法?

 

有租屋經驗之民眾或曾發現,其與房東簽訂之租賃契約載有「出租人因出租房屋所增稅賦由『承租人』補貼」或類似條款。但是民法第427條已明載:「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則前開由房客補貼租稅負擔之契約條款,是否違法無效?

事實上,當事人本於意思自由而與他方議定契約(或稱為「契約自由原則」),乃契約法的基本精神。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反面言之,若契約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就非「強制」或「禁止」規定之事項另為約定,該契約並非違法無效之法律行為。

由於民法第427條之性質為民法「預設」的租賃契約關係,並非強制或禁止規定。因此,如契約當事人綜觀租金與租稅金額,自行就稅賦事項約定負擔人或雙方分擔比率,乃當事人之契約自由,法律並無禁止,相關條款仍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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