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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販賣「黃牛票」或「冒用他人身分購票」之違法性?

年關將近,返鄉車票往往一位難求,又常有投機份子大量購票並高價出售,藉此賺取價差,使民眾需負擔更高的價格才買得到車票。此種販售「黃牛票」之行為是否違法?又,使用人頭及虛擬身分證字號大量訂購車票,是否違法?

事實上,出售「黃牛票」應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即:「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因此,購買「非供自用」之車票、機票等,再轉賣圖利,將因而被處以拘留或罰鍰。

至於販賣「台鐵」黃牛票,依《鐵路法》第65條規定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因此,違反者經查獲時需繳納票價倍數之罰鍰,而得不償失!

至於使用人頭或虛擬身分證字號訂購車票,除可能違反《鐵路法》第65條規定第1項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外,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為鑒)!

提醒民眾,購買「非供自用」之車票,並轉賣圖利,或以假資料訂票,均可能遭處罰,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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