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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公開受災失聯名單違反「個資法」嗎?
近來災害頻傳,相關單位及網路上亦常有可否公開失聯名單之議。例如:前(2014)年復興空難時,航空公司未立即公布乘客名單及日前台南地震之失聯名單公布等。
究竟在重大災害發生後,行政機關或私人可否逕自公布失聯或受災名單,或民眾為協尋失聯親友可否上網張貼失聯者姓名及照片,而無需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蒐集之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行政機關或私人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如係基於「公益」目的(例如:搜尋或搜救失聯者)而公布名單,應仍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就此,行政院104年1月30日院臺忠字第1040122759號函亦曾函釋:「特別災難發生後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如基於特定目的,在事件發生後公布生還者名單,使其家屬得以儘速瞭解其現狀並予以照顧,應屬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利用;縱認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因公布該名單有助於疏解家屬及社會恐慌氛圍,並使公私部門便於掌握資訊以評估投入救災資源,亦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尚無不符。」
惟提醒民眾注意,公布的資料應以足以辨識身分(例如:姓名、性別、年齡等)為限,而非公布與該搜尋或搜救無關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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