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
民間地震預報之合法性?
年初,南台灣發生強震,台南維冠大樓一夕間倒塌,由於許多人仍在睡夢中,未能及時逃離,導致大樓內傷亡數大增。若大眾能提早獲得該地震之資訊,或可有所警覺和預防,減少傷亡。
其實,早在地震發生的前幾日,巳有民眾預測到該地震震級、震央等相關資訊,並將預測之資訊發佈到自己的部落格,然則,自行公布地震預測是否合法?
依據《氣象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同法第 18 條並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又依同法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三、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十四、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據此,唯有「中央氣象局」或經其「許可」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才能發佈「警報」或「預報」。否則,依《氣象法》第 24 條:「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又,依中央氣象局網站有關「地震預報」之定義:「地震預測是指在地震發生之前,能夠『明確地』指出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震度』或可能造成之地震『災害』等資訊。」因此,民眾若基於民俗或其他現象(例如:地震魚出現或白蟻、蚯蚓竄出路面),而提醒民眾慎防災害,宜避免涉及明確之時間、地點、規模、震度或可能造成之地震,以避免在現行法下違法之議!
其實,行政機關於適用相關法令時,亦應與時俱進,權衡科技現狀、法規目的及民眾之善意與言論自由,限縮上述有関「預報」或「警報」的定義,以免入人於罪!
在資訊時代,民眾已可輕易獲取權威機構的預報及警報訊息,再輔以民俗或其他現象之預測以自行評估應變措施,其實亦無不妥,未來立法上應可考慮放寬限制,使法規得以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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