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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公共場所能否禁止導盲犬進入?

一直以來,店家、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因拒絕導盲犬進入而登上媒體之事件層出不窮,究竟公共場所可否禁止導盲犬進入?

實則,導盲犬是工作犬,其主要功能在於帶領視障者及早避開行進間的障礙物,以及突如其來的車輛,使視障者安全、有效率的行進。導盲犬幼時的訓練是奠定基礎最重要的時期,訓練員需帶領訓練中的導盲犬熟悉人類的環境及建立對人類的信任,以幫助其未來成為視障者可以放心依靠的夥伴。

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乃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違反上開規定者,如未改善,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因此,當下次看到正在訓練或正在執行工作的導盲犬,應給予包容及尊重,以免觸法挨罰,更為台灣帶來更多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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