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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上周四(4/23)審查行政院版《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及廖委員要求增列「為併購目的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股份者,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之。」之規定。

茲為符合國際規範(包括:美國證交法以「5%」為標準、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亦以「5%」為標準、英國資訊揭露及透明化規則則以「3%」為標準等),並為避免「財團」或「有心人士」敵意併購公股銀行或其他國家重點產業之公司,貴敏提案修正「10%」為「5%」後,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可惜今(4/29)日經濟委員會開會時,竟遭廖委員提出復議,要送交「朝野協商」。

由於「併購」往往帶動股價劇烈震盪,「敵意併購」更是影響股東權益及公司發展甚鉅。何況,「敵意併購」多未專注目標公司之長期發展,而不值得鼓勵;又為「資訊透明」與「交易公平」計,世界各國皆要求併購者應「及時」主動申報揭露。遑論投資大眾、目標公司及主管機關均有權得知併購者之意圖及相關訊息,以作為交易或審核之依據。更何況,經營權之變更更屬公司重大事項,而應「及時」、「正確」、「完整」的公開揭露。

本案如按廖委員之主張,在取得10%持股前得「不公開」,則股權結構分散之公司恐成為「財團」或「有心人士」覬覦之標的,而陷入「敵意併購」之危機外,亦恐「有心人士」藉此主張《企業併購法》第2條第2項已明載「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而《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既未規定「為併購目的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股份者,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之。」,敵意併購者在取得目標公司10%持股前,可適用《企業併購法》而不予公開?

面對廖委員提案所可能造成之疑義與危機,主管機關應出面釐清;又為確保台灣之法令與國際接軌及重要產業不被「有心人士」或「財團」敵意併購,全民宜支持上週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5%」之門檻,以符合國際規範、保障股東權益,也讓我國併購市場更為透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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