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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夜店「撿屍」該當何罪?

最近盛傳有部份男性民眾夜半會在夜店、Pub徘徊,見有落單女子醉酒無意識者,便假意送之回家,或帶至旅館休憩,藉機性侵得逞。對此行為,媒體多以「撿屍」稱之。

有部份民眾認為,女子一人在夜店爛醉,應可預見隨後可能會被被帶往他處性侵,卻未事先防範,洵屬自願;或認在醉酒狀態下,女子並無被害感,故認「撿屍」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然則,刑法第225條第1項明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當女子酒醉無意識,可被認定有障礙而「不能」或「不知」抗拒情事,因此乘其無意識而為性交時,已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而可能構成「乘機性交罪」,因而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此外,「撿屍」行為人有時是集體行動,若部份行為人未下手性侵,但協助他人搬運被害人者,依刑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此時,協助搬運之行為人構成「乘機性交罪」之「幫助犯」,雖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法院對之「得」減輕其刑,但法院亦得審酌實際情形,而而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範圍內,決定乘機性交罪幫助犯之應受之刑。

綜上,足見「撿屍」行為之刑責重大,民眾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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